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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EN
經認證基金會證明已持續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並給予認證之驗證機構,標準檢驗局得免依前條規定進行定期查核。
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04 日 ) EN
申請成為驗證機構者(以下簡稱驗證機構申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我國之行政機關(構)、公立或立案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公益法人。
二、已建立符合國際標準所規範之產品驗證制度並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以下簡稱認證基金會)相關領域之認證。
三、已取得標準檢驗局相關產品檢測領域指定試驗室之認可,或取得標準檢驗局公告指定之技術機構資格,但申請之產品領域具有執行工廠檢查之需求者,須另取得標準檢驗局相關產品之工廠檢查機構認可。
四、其他經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
驗證機構申請人之驗證類別為自願性產品驗證者,不受前項第一款之資格限制。
因情況特殊,經標準檢驗局公告者,不受第一項第三款之資格限制。
標準檢驗局對驗證機構每年至少應查核一次,並得進行不定期查核。
前項查核,驗證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