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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EN
本辦法依貿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貿易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 EN
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輸出;未經取得出口國之許可文件,不得輸入。
前項瀕臨絕種動物及其產製品,屬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者,於申請輸出許可或輸入前,應先依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申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第一項瀕臨絕種動植物之物種,由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及主管機關所屬網站,免費供民眾閱覽。
第一項許可之申請資格、條件與程序、許可之撤銷與廢止、輸出入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