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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
第六條附表中各種類補助計畫之補助額度,不得超過其符合補助項目合計金額之百分之九十。但經貿易署專案核准或本辦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受補助單位辦理參加國際展覽之計畫,應將五成以上補助款回饋予無欠繳推廣貿易服務費之參展廠商。
受補助單位參加貿易署委託或補助團體組團之國際展覽,不得再享有其他補助款或優惠措施。但本辦法另有規定,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受補助單位,補助項目不重複,且符合政策需要,經貿易署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06 日 )
本辦法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臺灣區級工業、輸出業同業公會、省(市)、縣(市)級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
二、前款以外其他辦理貿易相關業務之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社會團體。但本辦法另有規定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社會團體不限辦理貿易相關業務者,不在此限。
三、大專院校及學術機構。
四、辦理輸出保險之金融機構。
五、公司或商號。
前項第五款之補助對象,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向貿易署登記之公司或商號。
二、於貿易署規定期間內具有出進口實績,且無推廣貿易服務費之欠費紀錄。但貿易署配合政策另有公告者,不在此限。
三、自申請日起算前一年內未受暫停出進口處分。
本辦法補助之計畫種類、申請時間及補助項目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