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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EN
進口救濟措施實施後,如原因消滅或情事變更,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列舉具體理由並檢附證據,向經濟部申請停止或變更原救濟措施。
前項申請,至遲應於原措施實施期滿九十日前提出。
對於第一項之申請,貿易署應依第三章規定之程序調查後提交審議會作成是否停止或變更原救濟措施之建議,提報經濟部。經濟部認其建議可採,應即公告停止或變更原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