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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EN
除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外,審議會應自經濟部通知申請人進行調查之翌日起一百二十日內對產業受害成立或不成立作成決議。
前項期限,必要時得延長六十日;延長期限及事由,應通知申請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並公告之。
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2 月 20 日 ) EN
易腐性農產品進口救濟案件,不即時予以救濟將遭受難以回復之嚴重損害者,經濟部除應於收到申請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交審議會審議是否進行調查外;有關補正、駁回、通知及公告事項,準用第十一條之規定辦理。
前項案件經經濟部決定進行調查者,審議會應自經濟部通知申請人進行調查之翌日起七十日內,對產業受害成立或不成立作成決議。
第一項所稱易腐性農產品,由農業部就個案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