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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經濟部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
符合前條規定之事業機構或其成立之關係企業,向主管機關申請創新研發、經營管理、財務融通、人才培訓、發展國際品牌、引進技術及主管機關所推動相關計畫等輔導或補助時,主管機關得優先考量。
事業機構依本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成立關係企業並符合下列要件者,得檢具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輔導及獎勵:
一、投資關係企業之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事業機構與成立之關係企業預定僱用或僱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合併計算達三人以上。
前項相關文件規定如下:
一、申請書。
二、已僱用之身心障礙者之身心障礙證明、勞保投保證明及僱用證明。
三、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