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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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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經濟部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
第 4 條
事業機構依本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成立關係企業並符合下列要件者,得檢具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輔導及獎勵:
一、投資關係企業之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事業機構與成立之關係企業預定僱用或僱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合併計算達三人以上。
前項相關文件規定如下:
一、申請書。
二、已僱用之身心障礙者之身心障礙證明、勞保投保證明及僱用證明。
三、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第 38-1 條
事業機構依公司法成立關係企業之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達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得與該事業機構合併計算前條之定額進用人數。
事業機構依前項規定投資關係企業達一定金額或僱用一定人數之身心障礙者應予獎勵與輔導。
前項投資額、僱用身心障礙者人數、獎勵與輔導及第一項合併計算適用條件等辦法,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