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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EN
除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之情形者外,申請商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列印輸出、電子郵件傳送、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等形式,提供或傳輸一定條件或範圍之商業網站公示資料,每一商業或每一分支機構應繳納規費新臺幣十元。
前項情形,如申請提供郵寄服務者,應另繳納規費新臺幣四十元。
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民國 108 年 03 月 04 日 ) EN
除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之情形者外,申請商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列印輸出、電子郵件傳送、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等形式,提供或傳輸一定條件或範圍之商業網站公示資料,每一商業或每一分支機構應繳納規費新臺幣十元。
前項情形,如申請提供郵寄服務者,應另繳納規費新臺幣四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