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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EN
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 EN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檢查電子遊戲場之營業,電子遊戲場業負責人、營業場所管理人或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前項檢查時,得會同都市計畫、建築管理、消防、環境保護、衛生等相關機關配合檢查,並得視需要請警察機關協助。
實施第一項檢查之人員,應主動出示身分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