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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商業登記法 EN
申請登記事項有虛偽情事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07 月 01 日
要旨:
判斷兩商號是否類似,應以交易上有無使人混同誤認之虞為標準。上訴人 所使用之安美思商號,與被上訴人已登記之安眠思商號,首尾兩字均屬相 同,中間之美字與眠字,讀音復相近似,在交易上顯有使人混同誤認之虞 ,自不得謂非類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