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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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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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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商業登記法
EN
第 17 條
商業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業前申請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申請復業之登記。但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者,不在此限。
前項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但有正當理由,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
EN
第 87 條
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運送路線及方法。
二、運送人姓名或商號名稱。
三、交運及取貨地點。
四、運送有期限者,其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