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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協定之條件,在各債權人間應屬平等。但第三百四十條但書所定之債權,不在此限。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 EN
公司對於其債務之清償,應依其債權額比例為之。但依法得行使優先受償權或別除權之債權,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