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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法院依前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於命令開始特別清算前,得提前為第三百三十九條之處分。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 EN
清算之實行發生顯著障礙時,法院依債權人或清算人或股東之聲請或依職權,得命令公司開始特別清算;公司負債超過資產有不實之嫌疑者亦同。但其聲請,以清算人為限。
第二百九十四條關於破產、和解及強制執行程序當然停止之規定,於特別清算準用之。
法院認為對清算監督上有必要時,得為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六款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