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清算之實行發生顯著障礙時,法院依債權人或清算人或股東之聲請或依職權,得命令公司開始特別清算;公司負債超過資產有不實之嫌疑者亦同。但其聲請,以清算人為限。
第二百九十四條關於破產、和解及強制執行程序當然停止之規定,於特別清算準用之。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 EN
裁定重整後,公司之破產、和解、強制執行及因財產關係所生之訴訟等程序,當然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