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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公司股份之轉讓,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但非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0 年 02 月 13 日
要旨: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之股份,非於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後,不得轉讓,公司 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違反此項禁止規定之股份轉讓,應屬 無效。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3 年 09 月 09 日
要旨: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轉讓,固係包括股東應有權利義務之全體而為轉讓, 與一般財產權之讓與有別,但股東之個性與公司之存續並無重大關係,故 除公司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一百六十一條但書規定外,股東自可將其股份 自由轉讓於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