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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利師法 EN
(刪除)
專利師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 EN
專利師應加入專利師公會,始得執行業務。
專利師得受委任辦理之業務如下:
一、專利之申請事項。
二、專利之舉發事項。
三、專利權之讓與、信託、質權設定、授權實施及強制授權事項。
四、專利訴願、行政訴訟事項。
五、專利侵害鑑定事項。
六、專利諮詢事項。
七、其他依專利法令規定之專利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