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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來源識別碼管理辦法 EN
主管機關依前二條規定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應核發來源識別碼;不符合規定者,應於駁回前,附具理由書通知申請人,限期陳述意見。
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必要時,得前往申請之事業及其製造場址,實地勘查。
來源識別碼管理辦法 (民國 98 年 05 月 07 日 ) EN
事業製造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光碟,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模具碼:
一、申請書。
二、事業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外國人載有住所或居所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光碟製造許可文件影本。
四、事業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之影本。但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得免附具。
事業製造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母版,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母版碼:
一、申請書。
二、事業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外國人載有住所或居所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事業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之影本。但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得免附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