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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光碟製造許可及申報辦法
事業經核發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後,如有變更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記載事項時,應檢具變更申請書事先申請變更。
光碟管理條例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 EN
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許可字號。
二、事業名稱、營業所及其負責人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製造場所負責人姓名、住所或居所。
四、製造場址。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事先申請變更。
事業應將第一項製造許可文件,揭示於場址之明顯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