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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光碟製造許可及申報辦法
本辦法依光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光碟管理條例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 EN
事業製造預錄式光碟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經核發許可文件後,始得從事製造。
事業製造空白光碟,事前應向主管機關申報。
前二項申請許可及申報之程序、內容、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