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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光碟製造機具輸出入管理辦法
本辦法依光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光碟管理條例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 EN
製造機具之輸出或輸入,事前應向主管機關申報。
前項製造機具之申報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