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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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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利法施行細則
EN
第 75 條
專利專責機關依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合併審查多件舉發案時,應將各舉發案提出之理由及證據通知各舉發人及專利權人。
各舉發人及專利權人得於專利專責機關指定之期間內就各舉發案提出之理由及證據陳述意見或答辯。
專利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
EN
第 78 條
同一專利權有多件舉發案者,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合併審查。
依前項規定合併審查之舉發案,得合併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