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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利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舉發聲明,於發明、新型應敘明請求撤銷全部或部分請求項之意旨;其就部分請求項提起舉發者,並應具體指明請求撤銷之請求項;於設計應敘明請求撤銷設計專利權。
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舉發理由,應敘明舉發所主張之法條及具體事實,並敘明各具體事實與證據間之關係。
專利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 EN
舉發,應備具申請書,載明舉發聲明、理由,並檢附證據。
專利權有二以上之請求項者,得就部分請求項提起舉發。
舉發聲明,提起後不得變更或追加,但得減縮。
舉發人補提理由或證據,應於舉發後三個月內為之,逾期提出者,不予審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