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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利法施行細則 EN
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優先審查者,應備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案號及公開編號。
二、發明名稱。
三、申請優先審查者之姓名或名稱、國籍、住居所或營業所;有代表人者,並應載明代表人姓名。
四、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事務所。
五、是否為專利申請人。
六、發明專利申請案之商業上實施狀況;有協議者,其協議經過。
申請優先審查之發明專利申請案尚未申請實體審查者,並應依前條規定申請實體審查。
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應檢附之有關證明文件,為廣告目錄、其他商業上實施事實之書面資料或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書面通知。
專利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 EN
發明專利申請案公開後,如有非專利申請人為商業上之實施者,專利專責機關得依申請優先審查之。
為前項申請者,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發明專利申請人對於申請案公開後,曾經以書面通知發明專利申請內容,而於通知後公告前就該發明仍繼續為商業上實施之人,得於發明專利申請案公告後,請求適當之補償金。
對於明知發明專利申請案已經公開,於公告前就該發明仍繼續為商業上實施之人,亦得為前項之請求。
前二項規定之請求權,不影響其他權利之行使。但依本法第三十二條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並已取得新型專利權者,僅得在請求補償金或行使新型專利權間擇一主張之。
第一項、第二項之補償金請求權,自公告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專利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03 月 24 日 ) EN
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實體審查者,應備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案號。
二、發明名稱。
三、申請實體審查者之姓名或名稱、國籍、住居所或營業所;有代表人者,並應載明代表人姓名。
四、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事務所。
五、是否為專利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