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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專利法 EN
有關專利之申請及其他程序,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84 年 08 月 04 日
要旨:
按發明專利所謂「組合發明」,乃係指將複合數個既有之構成要件組合而 成之發明而言。此種組合必須在整體上要有「相乘」之功效增進,始為創 作,若僅有「相加」之效果,則與發明要件不符。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82 年 01 月 21 日
要旨:
原告在異議申請書內,形式上未引用專利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條、第二條 第一款、第二款,而只引用同法第十五條之規定,但核其異議實質內容, 顯見其有依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條、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對之提起異 議之意思。況專利法第十五條規定,二人以上對同一發明申請發明專利者 ,申請在先之人,對於申請在後而經核准在前之發明專利者,如何救濟, 專利法內並未明定補救程序,自不能僅因其只引用同法第十五條之規定, 遽置其實質異議內容於不顧而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