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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專利法 EN
舉發案涉及侵權訴訟案件之審理者,專利專責機關得優先審查。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0 年 04 月 01 日
要旨:
(一)凡對於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首先創作,合於實用之新型者,始 得申請專利,為專利法第九十五條所明定。其非因研究實驗,而於 申請專利前已在國內公開使用,他人可能仿效,或非因從事實驗, 而於申請專利前已大量製造者,即不得稱為新型,同法第九十六條 第一款及第五款亦規定甚明。雙轉環(釣魚業用品)之構造,原告 既自承非其始創而僅加以改良,原難認係原告所首先創作。且原告 之金龍式雙轉環,在申請前已在國內大量製銷,公開使用,他人亦 已仿效,又係出售圖利,並非從事研究實驗。是其不得稱為新型, 尤甚顯然,自無申請專利之餘地。 (二)原告前於請求再審查程序中,雖經中央標準局認其金龍式雙轉環不 失為新型創作,准予專利十年,惟於公告期間,因有多人提出異議 ,復經該局審定異議成立,認該金龍式雙轉環與其他工廠及日本出 品並無顯著差異,難稱首創,實用上亦無確實之利益。乃將原告再 審查審定之專利予以撤銷,其前後見解,固不一致。惟該局依法既 有審定異議之權限,則其於異議程序中為審定時,自非不可採取與 前此不同之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