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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EN
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寄存機構開具存活試驗報告者,應繳納費用如下:
一、細菌、放線菌、酵母菌、黴菌、蕈類及以轉殖於宿主方式寄存之質體,每件新臺幣二千四百元。
二、以核酸方式寄存之質體,動物細胞株、植物細胞株、融合瘤、病毒、噬菌體及其他生物材料,每件新臺幣四千八百元。
三、前二款生物材料之培養條件特殊者,由寄存機構依其性質、培養材料及設備所需費用收取之。但以新臺幣十二萬元為上限。
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04 日 ) EN
寄存機構於下列情形時,應開具存活試驗報告:
一、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進行存活試驗結果為不存活時。
二、依申請寄存者之申請。
三、依非申請寄存者而為第十三條之受分讓者申請。
前項存活試驗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寄存機構之名稱及住址。
二、申請寄存者之姓名或名稱及住、居所或營業所。
三、寄存機構受理該寄存之日期。
四、寄存機構受理該寄存之號數。
五、存活試驗之日期。
六、存活試驗結果生物材料是否存活。
存活試驗之結果為不存活時,存活試驗報告並應記載試驗之條件及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