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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商標法施行細則 EN
申請分割商標權,準用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並應按分割件數檢送分割申請書副本。
商標權經核准分割者,商標專責機關應就分割後之商標,分別發給商標註冊證。
商標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7 年 06 月 07 日 ) EN
申請分割註冊申請案者,應備具申請書,載明分割件數及分割後各商標之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
分割後各商標申請案之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不得重疊,且不得超出原申請案指定之商品或服務範圍。
核准審定後註冊公告前申請分割者,商標專責機關應於申請人繳納註冊費,商標經註冊公告後,再進行商標權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