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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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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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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商標法施行細則
EN
第 28 條
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移轉商標註冊申請所生之權利,申請變更申請人名義者,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移轉契約或其他移轉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應按每一商標各別申請。但繼受權利之人自相同之申請人取得二以上商標申請權者,得於一變更申請案中同時申請之。
商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27 條
因商標註冊之申請所生之權利,得移轉於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