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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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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商標法
EN
第 55 條
前條撤銷之事由,存在於註冊商標所指定使用之部分商品或服務者,得僅就該部分商品或服務撤銷其註冊。
商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54 條
異議案件經異議成立者,應撤銷其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