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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商標法 EN
前條撤銷之事由,存在於註冊商標所指定使用之部分商品或服務者,得僅就該部分商品或服務撤銷其註冊。
商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異議案件經異議成立者,應撤銷其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