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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商標法 EN
有關商標之申請及其他程序,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商標專責機關之文書送達,亦同。
前項電子方式之適用範圍、效力、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7 年 07 月 17 日
要旨:
商標自註冊之日起,由註冊人取得專用權後,他人不得於同一商品,以相 同或近似之商標,呈請註冊。兩商標名稱之文字讀音如屬相類,固應認為 兩商標係相近似 (參照本院二廾七年度判字第八號及三十年度判字第四二 號判例) 。惟兩商標文字之讀音是否果屬相類,應以兩商標本身之文字讀 音為準,若介入第三種文字讀音,展轉翻譯,始顯示其有相牽涉之情形, 仍難遽認為商標之近似。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6 年 12 月 28 日
要旨: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之註冊商標,不得於同一商品作為商標呈請註冊,為商 標註冊之原則。又商標所用之文字,包括讀音在內。是兩商標名稱之文字 ,讀音相類,足以發生混同誤認之虞者,仍不得不謂為商標之近似,業經 本院著為判例 (二十三年度判字第二九號、二十七年度判字第八號判例參 照) 。查商標文字之讀音,是否近似,應就通常一般購買者之普通發音是 否有足以引起混同誤認之虞以為斷。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6 年 06 月 13 日
要旨:
商標自註冊之日起由註冊人取得專用權後,他人不得於同一商品以相同或 近似之商標呈請註冊。又商標法第二條第五款所謂習慣上通用之標章,係 指該標章代表某一商品,其名號或圖形,為世人所習知習見者而言。
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6 年 06 月 01 日
要旨:
本件原告申請註冊之金○煉孔商標,與業經核准移轉註冊之四一三二號鷹 在枝圖 (Eagle On Bough) 之煉乳商標,係使用於同一商品。雖後者於商 標圖樣上未註明稱,惟兩商標之圖形,既同為展翅向左之鳥。縱其設色, 前者為黑色,後者為深藍色,稍有不同,然其意匠之構造,排列之方法, 均足相混,於隔離觀察時,使人易於誤認,其屬近似,至為明顯。
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4 年 12 月 06 日
要旨:
商標自註冊之日起,由該註冊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為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一 項所明定。他人自不得以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使用於同一商品, 呈請註冊,以侵害商標專用權。且依同法第二條第九款及第三條立法意旨 ,亦應解釋為商標經核准註冊,由註冊人取得商標專用權後,他人不得於 同一商品以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呈請註冊,並經本院著有判例(二十三年度 判字第二九號)。
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4 年 02 月 22 日
要旨:
商標專用權,以呈准註冊之圖樣及所指定之商品為限,為商標法第十三條 第二項所明定。如於其註冊商標自行變換或加附記,無論有無影射之意圖 ,概不得對抗第三人。
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2 年 12 月 26 日
要旨:
原告實際使用之青松商標圖形,與黑松商標圖形並無二致,隔離觀察,易 於混同誤認,依法應在禁止使用之列。縱使原告使用該項商標,確在黑松 商標註冊之前,但當初既未呈請註冊,自不能以此對抗已經合法註冊之商 標。至於刑法所規定者為刑事之責任,商標法所規定者為商標權之保護, 犯罪是否成立為一事,而商標權應否保護又為一事,未可混為一談。
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2 年 10 月 20 日
要旨:
商標在未註冊以前,概屬準備註冊之程序,必自註冊之日始取得專用權。 其審定公告,不過達到註冊之過程,在此期間內如利害關係人另以與他人 審定商標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呈請註冊,並同時根據商標法第三條前段規定 ,以自己商標實際使用在先而未中斷為理由,對他人之審定商標提出異議 ,自應依異議程序及同法第三條為實質上之審查,而定准駁。
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商標所用之文字,包括讀音在內,為商標法 (按指四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修正公布前之舊法) 第一條第三項所明定。是兩商標名稱之文字讀音相類 ,足以發生混同或誤認之虞者,自不得不謂為商標之近似。
1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就兩商標通體觀察,並無相同或近似之處,則在交易上,決不致有混同或 誤認之虞。原告以其商標圖樣中旁註之中文內「鐵血」二字,認為主要部 分,顯與事實不符。不能以系爭商標「鐵血肝精片」中有「鐵血」二字, 與原告商標中旁註之「鐵血」二字相同,即主張其為近似。
1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商標之圖形從隔離的觀察其主要部分確與他商標有所近似雖其附屬部分呈 有異別之外觀仍不得不謂兩商標之為近似
1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8 月 31 日
要旨:
商標在未註冊以前概屬準備註冊之程序必須至實行註冊之日始取得專用權 在專用權尚未取得之時即商標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所謂未經辦結於商標 法修正施行後凡未經辦結之件應適用修正之商標法
1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商標專用權之效力應以註冊時審定之名稱及圖樣為限其呈請時所為之說明 以及習慣上之別名自不能主張專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