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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EN
區內事業將樣品、廣告品送往課稅區陳列、展示或試用,準用第四十條規定辦理。
前項貨品如係售與或贈與課稅區廠商,且每次攜出之貨品價值未逾廣告品及貨樣進口通關辦法免稅限額規定者,得填具園區區內事業樣品、廣告品免破壞或經破壞後送往課稅區申請書,依下列規定辦理出區:
一、貨品未經破壞或塗損者,由海關核估貨價後查驗放行,但每月出區金額累計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六千元,且應於次月十五日前填具報單,檢附原出區申請書第二聯,向海關彙總申報。
二、貨品經破壞或塗損至無商業價值後,得免辦報關手續,逕向海關申請查驗放行,但每日以二次為限,或將二次出區數量彙總為一次出區,每月出區金額累計不得超過新臺幣十萬元,與前款出區金額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三萬六千元。
前項第二款貨品項目、數量及破壞或塗損認定基準,由園管局會同海關公告之。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 EN
區內事業將保稅貨品運往課稅區修理、檢驗或測試者,應經園管局或分局核准後辦理,並於出區之翌日起六個月內運回;其有特殊情形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期,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未依期限運回者,應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十日內填具報單補稅。
前項貨品運往區外時,應填具經海關驗印之區內事業保稅貨品出入區(廠)修理、檢驗或測試紀錄卡,自行點驗出區;貨品運回入廠時,逕於原紀錄卡登錄銷帳。
第一項貨品價值超過園管局會同海關公告之一定限額者,應向海關辦理報關,並提供稅款擔保後出區。
第二項之紀錄卡,如經海關核准以電腦處理者,準用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依第一項規定出區之機器設備,以運回區內時海關能辨識其為原物或同一規格之新零件、配件或附件為限,但更換新零件、配件或附件者,原零件、配件或附件應一併運回區內;必要時,海關得會同園管局或分局,查察承修或收貨廠商是否利用該機器設備作生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