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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EN
區內事業接受委託辦理修理、檢驗、測試或展示者,準用第三十八及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 EN
區內事業得接受課稅區廠商委託加工。但課稅區廠商委託時,以向主管機關辦妥公司或商業組織登記者為限。
前項貨品進區時,區內事業應填具區內事業受託加工貨品進出廠紀錄卡,自行點驗進區(廠);加工品運出區時,逕於原紀錄卡登錄銷帳。
區內事業受託加工貨品,如有添加保稅原料、物料者,於加工品出區前,造具用料清表,及加註受託加工案件字樣送海關備查,並繕具報單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海關於審核報單時,得要求提供委託加工證明文件。
前項貨品,扣除加工貨品進出區價差百分之三十之勞務加工費,按價差百分之七十課徵關稅;如具特殊情況,經取具會計師證明文件專案向園管局或分局申請,由園管局或分局核轉海關者,按加工添加之保稅原、物料及半成品核實課徵關稅,並得辦理按月彙報,但應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預向海關提供相當擔保。
第二項之紀錄卡,如經海關核准以電腦處理者,準用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區內事業接受自由貿易港區港區事業、同一園區或其他園區區內事業、科學園區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或保稅工廠委託加工者,依前條第二項及第五項規定辦理。
前項受託加工貨品,如有添加保稅原料、物料者,應填具報單向海關辦理通關,該添加之保稅原料、物料得予除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