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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EN
本規則依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01 月 19 日 ) EN
園區業務由主管機關所屬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辦理,掌理下列有關園區之事項:
一、關於申請投資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之審核事項。
二、關於各項設施之籌建事項。
三、關於財務之計畫、調度及稽核事項。
四、關於業務之企劃及研究發展事項。
五、關於吸引投資及對外宣傳之籌劃事項。
六、關於保稅倉庫之設立及經營事項。
七、關於儲運單位之設立、管理及經營事項。
八、關於加工出口業務之行政管理事項。
九、關於公有財產之管理及收益事項。
十、關於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管理事項。
十一、關於工商登記、管理及建築之核准發證事項。
十二、關於工廠設置及職業安全衛生檢查事項。
十三、關於工商團體業務及勞工行政事項。
十四、關於產地證明書、再出口證明核發事項。
十五、關於貨品輸出入簽證事項。
十六、關於外匯、貿易管理事項。
十七、關於防止走私措施及巡邏檢查事項。
十八、關於公共福利事項。
十九、其他依法律賦予之事項。
前項第八款至第十九款事項,於分局所在之園區,得由該分局掌理之,並受園管局之監督及指揮。
園管局及分局業務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