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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EN
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由課稅區輸往園區內供區內事業自用或供轉口外銷之貨品,視同外銷,得依規定申請減徵、免徵或退還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
前項貨品,其入出區程序如下:
一、申請減徵、免徵或退還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者,於輸往園區時,向海關辦理進區報關手續,海關應於放行之翌日起十日內發給證明文件;運返課稅區時,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二、不須申請減免稅或退稅者,於進入園區時,免辦前款手續。
第一項貨品如需申請適用營業稅零稅率,應向海關辦理報關取得視同出口證明文件,或由區內事業在統一發票扣抵聯簽署證明由其購買。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01 月 19 日 ) EN
課稅區廠商售與區內事業之貨品,視同外銷貨品。
前項貨品入區時,其須申請減徵、免徵或退還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或運返課稅區者,除經海關核准者外,應向海關辦理入區相關手續。
前項已申請減徵、免徵或退稅貨品運返課稅區時,應按輸往課稅區時之價格及稅率,課徵有關稅捐或補徵已減免或已退之稅捐。但機器設備入區已逾五年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