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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
公司經核准從事國外投資者,應於實行投資後六個月內,檢附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文件,送主管機關備查。
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 (民國 99 年 07 月 23 日 )
公司從事國外投資之金額在新臺幣十五億元以下者,得於投資前依第五條規定申請核准,或於實行投資後六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第五條各款所定文件。
二、國外投資之實行證明文件。
三、投資事業設立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