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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
本辦法依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產業創新條例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公司從事國外投資者,應於實行投資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但投資新臺幣十五億元以下金額者,得於實行投資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國外投資之方式、出資種類、申請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