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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興辦工業人申請編定之工業區,得供第六十二條所定之相關產業使用。但
其所占土地面積不得超過全區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
興辦工業人依前項規定辦理,致可行性規劃報告之內容有變更時,應依本
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