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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鼓勵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補助辦法 EN
在邦交國實際投資金額十萬美元以上者,得於投資後一年內檢附第三條及第五條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及考察報告,向外交部申請補助於投資前派員考察之機票款,經外交部審查後,核撥機票補助款。
前項機票款補助,每一不同性質之投資案,以二人次為限。補助金額依實際支出金額計算,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五萬元。
業者於投資前搭乘飛機以外之交通工具前往邦交國考察者,得於投資後準用前二項規定。
鼓勵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補助辦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02 日 ) EN
業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就符合前條規定事業所僱用之當地國員工薪資、廠房設備或營業處所或土地租金、融資利息,每年就上述費用擇一向駐外使領館提出上一年度支出補助之申請。駐外使領館於查證及評估其外交效益後,依駐在國政府工商及勞工等相關主管部門對業者營運情形及勞資關係之意見函,轉報外交部審查。
前項相關證明文件除業者身分證明文件、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營業執照、投審會核准或備查函、投資計畫書、當地國公司設立許可、持股證明及其他經外交部要求之相關證明文件外,應依申請補助項目檢附下列經公認會計師簽證內容屬實之查核報告書:
一、申請僱用當地國員工薪資補助者,應檢附僱用契約書、薪資給付證明及勞退基金給付證明。
二、申請廠房設備或營業處所或土地租金補助者,應檢附廠房或營業處所或土地租賃契約及租金給付證明。
三、申請融資利息補助者,應檢附借貸契約、銀行撥款證明、融資餘額證明及利息給付證明。
前項當地國公司設立許可、持股證明及經公認會計師簽證之文件如係自國外取得者,應經當地國公證人公證及我國駐外使領館驗證,並提供中譯版或英譯版文件備審。
第三項投資計畫書內容包括計畫背景及目標、主要營運項目、計畫執行及營運方式、資金籌措來源、主要股東背景資料及標的企業股權結構。
政府因實際需要或業務考量,得遴派與投資相關之專家前往邦交國實地考察,得由外交部負擔其機票及生活費。
業者參加政府籌組或外交部委託或核准組成之投資或採購考察團赴邦交國考察,以及經由政府邀請赴邦交國考察投資案者,得向外交部申請機票款補助,申請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申請業者為公、民營法人機構:實收資本額須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
二、申請業者為經營境外公司之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實收資本額須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並以申請當日之中華民國中央銀行匯率換算之。
前項機票款補助,每一業者以一名為限,依實際支出金額計算,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五萬元。
申請機票款補助之業者,須於考察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經外交部審核後核發機票款補助,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補助:
一、考察報告:包括行程表、經過、照片、心得及建議。
二、我國護照個人資料頁及入出境邦交國戳記頁影本。
三、非事業負責人須出具負責人之授權書。
四、我國或當地國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工廠登記證影本。
五、機票票根正本及購票證明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證明。
第一項之專家及第二項之業者搭乘飛機以外之交通工具前往邦交國考察者,其交通費用之補助,準用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