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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特定工廠登記事項除有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九第一項規定不得變更之情形外,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工廠管理輔導法 (民國 108 年 07 月 24 日 ) EN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不得有下列各款所定之情事:
一、變更特定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
二、以獨資為事業主體,而變更其事業主體負責人。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三、以合夥為事業主體,而變更合夥人。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四、增加廠地、廠房及建築物面積。
五、增加或變更為非屬低污染之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
六、將工廠土地及建築物全部或一部轉供他人設廠。
七、未履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工廠改善計畫附加之負擔。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適用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七條至第三十二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