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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檢舉未登記工廠獎勵辦法
檢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
一、不屬第二條之檢舉對象。
二、檢舉人匿名或以不真實姓名檢舉。
三、檢舉案件查無具體事證或與檢舉事證不符。
四、檢舉案件於被檢舉前業經主管機關發現或處理在案。
五、已於網路、報章雜誌、廣播、電視、其他媒體所公開之檢舉案件。
檢舉未登記工廠獎勵辦法 (民國 109 年 03 月 20 日 )
未登記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舉之: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日以後新增之未登記工廠。
二、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以前非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且未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輔導期限內,配合辦理轉型、遷廠或關廠。
三、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以前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且未於一百十一年三月十九日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納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