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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製產品 MIT 微笑標章推動及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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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臺灣製產品 MIT 微笑標章推動及管理辦法
第 9 條
第二類產品之原產地認定、產品品質驗證之申請、發證、管理,依產發署公告採認之特定產品驗證制度,由其主管機關統籌辦理。
第二類產品於通過產發署公告採認之特定產品驗證制度之驗證者,得由本部委託該主管機關授與MIT微笑標章使用權,並依產發署公告採認之特定產品驗證制度辦理展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