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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
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所稱管制量,指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第三條至前條之危險物品數量達附表一之規定。
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二種以上危險物品,且單項數量均未達前項附表一之管制量時,應另計算綜合管制指數;綜合管制指數之計算方式以各該危險物品數量除以其管制量,所得商數之加總,如大於一時,仍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報。
工廠管理輔導法 (民國 108 年 07 月 24 日 ) EN
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次日起十日內,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其製造、加工或使用之危險物品。
前項危險物品之範圍、種類、管制量及其申報之內容、期限、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應善盡安全管理責任,如發生重大環境污染、重大工安事故,致嚴重影響鄰近工廠或民眾安全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命其停工並改善之。工廠於停工原因消滅後,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復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第一項之工廠資料建檔列管,並轉知有關機關。
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 (民國 107 年 09 月 18 日 )
本辦法所稱氧化性固體,其種類如下:
一、氯酸鹽類。
二、過氯酸鹽類。
三、無機過氧化物。
四、次氯酸鹽類。
五、溴酸鹽類。
六、硝酸鹽類。
七、碘酸鹽類。
八、過錳酸鹽類。
九、重鉻酸鹽類。
十、過碘酸鹽類。
十一、過碘酸。
十二、三氧化鉻。
十三、二氧化鉛。
十四、亞硝酸鹽類。
十五、亞氯酸鹽類。
十六、三氯異三聚氰酸。
十七、過硫酸鹽類。
十八、過硼酸鹽類。
本辦法所稱易燃固體,其種類如下:
一、硫化磷。
二、赤磷。
三、硫磺。
四、鐵粉:指鐵的粉末。但以孔徑五十三微米(μm )篩網進行篩選,通過比例未達百分之五十者,不屬之。
五、金屬粉:指鹼金屬、鹼土金屬、鐵、鎂、銅、鎳以外之金屬粉。但以孔徑一百五十微米(μm)篩網進行篩選,通過比例未達百分之五十者,不屬之。
六、鎂:指其塊狀物或棒狀物能通過孔徑二毫米篩網者。
七、三聚甲醛。
八、易燃性固體:指固態酒精或一大氣壓下閃火點未達攝氏四十度之固體。
本辦法所稱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其種類如下:
一、鉀。
二、鈉。
三、烷基鋁。
四、烷基鋰。
五、黃磷。
六、鹼金屬(鉀和鈉除外)及鹼土金屬。
七、有機金屬化合物(烷基鋁、烷基鋰除外)。
八、金屬氫化物。
九、金屬磷化物。
十、鈣或鋁的碳化物。
十一、三氯矽甲烷。
本辦法所稱易燃液體,其種類如下:
一、特殊易燃物:指乙醚、二硫化碳、乙醛、環氧丙烷及其他在一大氣壓時,自燃溫度在攝氏一百度以下之物品,或閃火點低於攝氏零下二十度,且沸點在攝氏四十度以下之物品。
二、第一石油類:指丙酮、汽油及其他在一大氣壓時,閃火點未達攝氏二十一度者。
三、酒精類:指一個分子的碳原子數在一到三之間,並含有一個飽和的羥基(含變性酒精)。但下列物品,不在此限:
(一)酒精含量未達百分之六十之水溶液。
(二)可燃性液體含量未達百分之六十,其閃火點及燃燒點超過酒精含量百分之六十水溶液之閃火點及燃燒點。
四、第二石油類:指煤油、柴油及其他在一大氣壓時,閃火點在攝氏二十一度以上,未達七十度者。但可燃性液體含量在百分之四十以下,閃火點在攝氏四十度以上,燃燒點在攝氏六十度以上,不在此限。
五、第三石油類:指重油、鍋爐油及其他在一大氣壓時,閃火點在攝氏七十度以上,未達二百度者。但可燃性液體含量在百分之四十以下者,不在此限。
六、第四石油類:指齒輪油、活塞油及其他在一大氣壓時,閃火點在攝氏二百度以上者。但可燃性液體含量在百分之四十以下者,不在此限。
七、動植物油類:從動物的脂肪、植物的種子或果肉抽取之油脂,一大氣壓時,閃火點未滿攝氏二百五十度者。但已依消防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儲存保管者,不在此限。
本辦法所稱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其種類如下:
一、有機過氧化物。
二、硝酸酯類。
三、硝基化合物。
四、亞硝基化合物。
五、偶氮化合物。
六、重氮化合物。
七、聯胺的誘導體。
八、金屬疊氮化合物。
九、硝酸胍。
十、丙烯基縮水甘油醚。
十一、倍羰烯。
本辦法所稱氧化性液體,其種類如下:
一、過氯酸。
二、過氧化氫。
三、硝酸。
四、鹵素間化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