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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 EN
遊戲軟體之內容無前四條描述之情形者,列為普級。
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3 日 ) EN
遊戲軟體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為限級:
一、性:全裸畫面或以圖像、文字、影像及語音表達具體性暗示等描述。
二、暴力、恐怖:涉及人或角色被殺害之攻擊、殺戮等血腥、殘暴或恐怖畫面,令人產生殘虐印象。
三、毒品:使用毒品之畫面或情節。
四、不當言語:多次出現粗鄙或仇恨性文字、言語或對白。
五、反社會性:描述搶劫、綁架、自傷、自殺等犯罪或不當行為且易引發兒童及少年模仿。
六、其他描述對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
遊戲軟體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為輔十五級:
一、性:女性裸露上半身、背面或遠處全裸、經過處理之裸露畫面或以圖像、文字、影像及語音表達輕微性暗示等描述。
二、暴力、恐怖:攻擊、殺戮等血腥或恐怖畫面,未令人產生殘虐印象。
三、菸酒:引誘使用菸酒之畫面或情節。
四、不當言語:出現粗鄙文字、言語或對白。
五、反社會性:有描述前條第五款以外之犯罪或不當行為,但不致引發兒童及少年模仿。
六、使用虛擬遊戲幣進行遊戲,且遊戲結果會直接影響虛擬遊戲幣增減之棋奕類、牌類及益智娛樂類遊戲軟體。
七、其他描述對未滿十五歲人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
遊戲軟體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為輔十二級:
一、性:遊戲角色穿著凸顯性特徵之服飾或裝扮但不涉及性暗示;具教育性或醫學性之裸露畫面。
二、暴力、恐怖:有打鬥、攻擊等未達血腥之畫面或有輕微恐怖之畫面。
三、不當言語:一般不雅但無不良隱喻之言語。
四、戀愛交友:遊戲設計促使使用者虛擬戀愛或結婚。
五、未使用虛擬遊戲幣進行遊戲,或遊戲結果亦不直接影響虛擬幣增減之牌類及益智娛樂類遊戲軟體。
六、其他描述對未滿十二歲人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
遊戲軟體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為護級:
一、暴力:可愛人物打鬥或未描述角色傷亡細節之攻擊等而無血腥畫面。
二、其他描述對未滿六歲人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