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八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之垂直間隔,適用於下列導線溫度及荷重情況下,所產生之最大最終弛度之表面間距離:
一、導線運轉溫度為攝氏五十度以下者,以攝氏五十度為準之無風位移。
二、線路設計之導線最高正常運轉溫度超過攝氏五十度者,以導線最高正常運轉溫度為準之無風位移。
三、若線路經過下雪地區,且前二款之對地基本垂直間隔係由支吊線及導線著冰條件決定者,應另考慮前二款所規定溫度下無荷重支吊線及導線弛度與攝氏零度無風位移,厚度六毫米,比重○.九之等效圓筒套冰下支吊線及導線弛度之差,取此差值與前述弛度差值之較大者為增加間隔。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民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
支持物上之支吊線、導線、電纜、設備及橫擔等與地面、道路、軌道或水面之垂直間隔規定如下:
一、支吊線、導線及電纜與一般情形下可接近之地面、道路、軌道或水面等之垂直間隔,不得小於附表八九~一所示值。
二、設備中未防護硬質帶電組件,例如電纜終端接頭、變壓器套管、突波避雷器,及連接至上述硬質帶電組件,且弛度不會變化之短節供電導線,與地面、道路或水面之垂直間隔,不得小於附表八九~二所示值。
三、開關操作把手、設備箱體、橫擔、平台及延伸超出結構體表面外斜撐與地面、道路或水面之垂直間隔,不得小於附表八九~二所示值。上述間隔不適用於格狀鐵塔結構內之斜撐、電桿間之X斜撐及支撐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