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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地下接戶線採用電纜時,其電壓降符合第三百十六條規定者,其長度不受限制。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民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
低壓接戶線之電壓降規定如下:
一、低壓單獨接戶線電壓降不得超過百分之一。但附有連接接戶線者,得增為百分之一.五。
二、臨時用電工程之接戶線,電壓降不得超過百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