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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地下管路系統之導線管規定如下:
一、導線管材質應具耐腐蝕性且適合其敷設之環境。
二、導線管之材質或管路之建造,其設計應使任一導線管內之電纜故障時,不致損害導線管而使鄰近導線管內之電纜受損。
三、管路系統之設計應可承受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所述外力造成之表面荷重。但導線管上每三百毫米或十二英寸厚度之覆蓋物能減少三分之一之衝擊荷重,若覆蓋物厚度為九百毫米或三英尺以上時,不需考慮衝擊荷重。
四、導線管內部表面,不應有導致供電電纜損壞之尖銳邊緣或粗糙物。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民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
人孔、手孔及配電室之設計,應能承受水平或垂直方式荷重,包括靜荷重、動荷重、設備荷重、衝擊荷重,及因地下水位、霜凍、任何其他預期施加於構造物及鄰近構造物產生之荷重等。構造物應能承受垂直與橫向荷重綜合所產生之最大剪力及彎曲力矩。
前項荷重之計算規定如下:
一、在道路地區,動荷重應包括圖二二六~一上所示之活動曳引式半拖車重量。車輛之車輪加於路面之荷重如圖二二六~二所示。
二、非承受車輛荷重之構造物設計,其動荷重不得小於十四.五千帕或三百磅/平方英尺。
三、受衝擊之構造物,其動荷重應增加百分之三十。
四、構造物應有足夠之重量以承受水壓、霜凍或其他上浮狀況,或構造物能抑制以承受該上浮力量。裝設於構造物上之設備,其重量不視為構造物重量之一部分。
五、若有裝設拖曳鐵錨設備者,其承受荷重應為預期荷重之二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