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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非屬第一百八十二條或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款規範之所有支撐物及附屬配件用於特級線路或一級線路建設等級,其所需之機械強度,不得小於荷重乘以第六章所規定之適當荷重安全係數值,且荷重安全係數不得小於一。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民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
用於特級線路或一級線路建設等級之插梢式或類似構造與固定導線、架空地線配件,其機械強度規定如下:
一、縱向機械強度:
(一)插梢式或類似之構造與繫材或其他固定導線、架空地線配件,應設計使其能承受前章第三節規定之水平縱向荷重乘以附表一七四~一、附表一七四~二或附表一七四~三之荷重安全係數值,或作用在插梢上之三百二十公斤重或七百磅重力量,並取其中之較大者。
(二)特級建設等級線路之導線、架空地線張力限制為九百公斤重或二千磅重且支撐在插梢式礙子上,雙抱插梢與繫材或其同級品視為符合前目規定。
(三)在終端或較低建設等級線路中之特級線路建設等級區間末端之機械強度,與終端支持物或特級線路建設等級區間末端上相關之插梢與繫材或其他固定導線、架空地線配件,應設計使其能承受前章第二節規定所述導線、架空地線荷重乘以附表一七四~一、附表一七四~二荷重安全係數值所得之不平衡拉力。一級建設等級線路之終端準用之。
(四)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橫向區間末端之機械強度,結構上相關之插梢與繫材或其他固定導線、架空地線配件,應設計使其能承受前章第三節規定導線、架空地線荷重乘以附表一七四~一、附表一七四~二荷重安全係數值,所得橫向機械強度區間方向之不平衡拉力。
二、雙抱插梢及固定導線、架空地線配件,其機械強度依第一百八十條第三款規定。
三、使用單一導線、架空地線支撐物及其固定導線、架空地線配件來取代雙抱木質橫擔插梢者,應符合第一款第一目規定。
用於特級線路或一級線路建設等級之開放式供電導線及架空地線,其機械強度規定如下:
一、張力:
(一)供電導線及架空地線之張力,不得超過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款及前章第二節所規定荷重下一級線路鐵塔額定破壞強度之百分之六十,及一級線路電桿、鐵柱、支線或支撐桿破壞強度之百分之四十。
(二)於攝氏二十度或華氏六十八度,無其他外在荷重下,最終無荷重張力不得超過其額定破壞強度之百分之二十五。
二、接頭、分接頭、終端配件及相關附屬配件之機械強度規定如下:
(一)交叉及其相鄰跨距上應避免使用接頭。若實務上需要,接頭之機械強度應有相關導線、架空地線額定破壞強度之百分之八十。
(二)交叉跨距上應避免使用分接頭。若實務上需使用分接頭,應不致使被附掛之導線、架空地線機械強度受損。
(三)包括相關附屬配件終端配件之機械強度應有相關導線或架空地線額定破壞強度之百分之八十。
三、電車接觸線:為防止磨耗,不得安裝線徑小於六十平方毫米或 0 AWG銅線或二十二平方毫米或 4 AWG 矽青銅線之電車接觸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