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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於特級線路或一級線路建設等級之插梢式或類似構造與固定導線、架空地線配件,其機械強度規定如下:
一、縱向機械強度:
(一)插梢式或類似之構造與繫材或其他固定導線、架空地線配件,應設計使其能承受前章第三節規定之水平縱向荷重乘以附表一七四~一、附表一七四~二或附表一七四~三之荷重安全係數值,或作用在插梢上之三百二十公斤重或七百磅重力量,並取其中之較大者。
(二)特級建設等級線路之導線、架空地線張力限制為九百公斤重或二千磅重且支撐在插梢式礙子上,雙抱插梢與繫材或其同級品視為符合前目規定。
(三)在終端或較低建設等級線路中之特級線路建設等級區間末端之機械強度,與終端支持物或特級線路建設等級區間末端上相關之插梢與繫材或其他固定導線、架空地線配件,應設計使其能承受前章第二節規定所述導線、架空地線荷重乘以附表一七四~一、附表一七四~二荷重安全係數值所得之不平衡拉力。一級建設等級線路之終端準用之。
(四)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橫向區間末端之機械強度,結構上相關之插梢與繫材或其他固定導線、架空地線配件,應設計使其能承受前章第三節規定導線、架空地線荷重乘以附表一七四~一、附表一七四~二荷重安全係數值,所得橫向機械強度區間方向之不平衡拉力。
二、雙抱插梢及固定導線、架空地線配件,其機械強度依第一百八十條第三款規定。
三、使用單一導線、架空地線支撐物及其固定導線、架空地線配件來取代雙抱木質橫擔插梢者,應符合第一款第一目規定。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民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
用於特級線路或一級線路建設等級之支持物,其機械強度得由其支持物本身,或藉助支線、斜撐或支線與斜撐兩者而達到下列規定之機械強度:
一、金屬、預力混凝土、鋼筋混凝土之支持物機械強度:
(一)支持物應設計使其能承受前章第三節規定之荷重乘以附表一七四~一、附表一七四~二或附表一七四~三之適當荷重安全係數值,所得值不得超過該支持物容許之機械強度。
(二)鐵塔、電桿等所有支持物應設計能承受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施加於支持物任何方向之最大風壓荷重。
(三)為產生支持物所需之機械強度者,得使用疊接式及鋼筋混凝土支持物。
二、木質支持物之材料與尺寸應具下列規定之機械強度:
(一)木質支持物應設計使其能承受前章第三節規定風壓產生之荷重乘以附表一七四~二或附表一七四~三之適當荷重安全係數,所得值不得超過容許之機械強度。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前目限制:
1.特級線路建設等級線路之直線段交叉區,符合前目所定橫向機械強度之木質支持物,在不使用橫向支線情況下,可視為具有所需與橫向機械強度相同之縱向機械強度。
2.跨越公路或通訊線路之特級線路建設等級供電線路,且在跨越區有轉角者,若符合下列所有情況,該木質支持物可視為具備所需要之縱向機械強度:
(1)轉角角度不超過二十度。
(2)轉角支持物在導線合成張力平面上,以支線引拉。此支線強度須具備依前章第三節規定計算所得之支線張力乘以荷重安全係數二.○之值,而不超過其額定破壞強度。
(3)無支線之轉角支持物,有足夠機械強度承受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之水平橫向荷重,其線路對支持物無產生角度時之水平橫向荷重,乘以附表一七四~二或附表一七四~三中適當荷重安全係數之值,而不超過其額定破壞強度。
(三)支線電桿機械強度之設計應如同支橕桿,可承受支線張力之垂直分力與其他垂直荷重之和。
(四)為使木質電桿具足夠之機械強度,得使用疊接式及鋼筋混凝土電桿作接續或補強裝置。
(五)鐵塔、電桿等所有支持物應設計能承受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施加於支持物任何方向之最大風壓荷重。
三、支持物需要側向支線,且僅能在遠處裝設者,特級線路若非使用側向支線或特殊結構,無法符合該區間橫向機械強度要求,且該處實際無法使用側向支線者,得以側向支線固定最接近交叉處或其他橫向較弱結構處兩側線路,以符合橫向機械強度規定。該側向固定結構彼此距離不得超過二百五十公尺或八百英尺,且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該側向固定結構之區間兩端,設置側向支線支持物,該支持物須能承受風壓對支持物及導線、架空地線套冰所產生之橫向荷重。
(二)側向支線支持物間之拉線路徑應為直線,且兩側向支線支持物之平均跨距不得超過四十五公尺或一百十英尺。
(三)具有所需橫向機械強度之支持物間整段線路,應符合該區間最高建設等級。但其區間內之電桿或鐵塔之橫向機械強度,不在此限。
四、在一級線路建設等級線路中之特級線路建設等級要求區間,特級線路所需之縱向機械強度規定如下:
(一)應將具規定縱向機械強度之支持物設置於特級線路建設等級區間之兩端,或可符合特級線路建設等級區間所要求之縱向機械強度。其假設水平縱向荷重,得依第一百七十一條至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
(二)若無法實行,於符合下列條件下,得將具備縱向機械強度之支持物設置離特級線路建設等級區間兩端一百五十公尺或五百英尺內,且縱向機械強度之支持物間之距離不得超過二百五十公尺或八百英尺:
1.支持物及其間之線路符合此區間產生之橫向機械強度及架設導線之最高建設等級規定者。
2.支持物間之線路為近似直線或設有適當之支線。支持物可使用支線以符合縱向機械強度之規定。
除前條規定外,有關橫擔及其斜撐之裝設規定如下:
一、縱向機械強度:
(一)一般規定:
1.橫擔應設計使其能承受施加於外側導線裝置點上之三百二十公斤重或七百磅重之荷重,並不得超過各種材質橫擔之容許機械強度。
2.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所述橫向較弱區段之末端,其水平縱向荷重應施加在較弱區段之方向上。
(二)特級線路之每條導線張力限制最大為九百公斤重或二千磅重,雙抱木質橫擔經適當之組合即可達成前條第二款規定之縱向機械強度規定。
(三)裝置位置:於線路交叉處,電桿之橫擔及其斜撐支持點應位於線路交叉處之另一側。但使用特製斜撐或雙橫擔者,不在此限。
二、橫擔斜撐:必要時,橫擔應以斜撐支持,以支撐包括承受線路及上面作業人員之預期荷重。當橫擔斜撐僅用於承受不平衡垂直荷重時,其強度僅需符合該荷重要求。
三、用於特級建設等級線路之雙抱木質橫擔、托架或相同機械強度之支撐組件:
(一)若雙抱木質橫擔為插梢式結構,於每個交叉結構、合用或衝突線路區間之兩端、終端或與直線成二十度以上之轉角處,每個橫擔應具有前條第二款規定機械強度,或具有前述機械強度之支撐組件。
(二)若下方無橫擔而使用托架以支撐對地電壓七百五十伏特以上之導線者,應使用與前目相同機械強度之雙托架或支撐組件。
(三)若通訊電纜或導線穿過供電導線下方,且裝置於同一支持物上,或在交叉跨距及每一鄰近跨距上之供電導線為連續無接頭且相同張力時,除跨越鐵路平交道與高速公路者,並經雙方管理單位達成協議外,不適用前二目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