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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插梢、非橫擔式托架、礙子及固定導線、架空地線配件之建設等級應等於其關聯導線、架空地線所要求之建設等級裝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調整之:
一、插梢、非橫擔式托架、礙子及固定導線、架空地線配件,其建設等級不需僅因此支持物上之導線跨越對地電壓七百五十伏特以下之電車接觸線而提升。
二、對地電壓七百五十伏特以下之接戶線,僅需與其相同電壓供電線路導線、架空地線相同建設等級。
三、通訊線路於同一跨距跨越供電線路及鐵路,因跨越鐵路軌道,其建設等級依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第三款第二目規定為特級者,其插梢、非橫擔式托架、礙子及固定導線、架空地線配件之建設等級應為特級。
四、通訊線路之建設須符合特級或一級時,僅需符合該建設等級之機械強度。
五、開放式導線供電線路使用之礙子應符合第八章建設等級之規定。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民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
線路之交叉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線路之支吊線、導線或電纜跨越另一線路時,不論其是否在同一支持物上,均視為交叉。
二、線路跨越或伸出於鐵路軌道、高速公路車道或航行水道上方者,均視為交叉。
三、多條線路共架或平行在同一支持物上則不視為交叉。
交叉時線路之建設等級規定如下:
一、上方線路等級:任一線路跨越另一條線路,其導線、架空地線及支持物應符合第三款、第一百六十一條及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之建設等級。
二、下方線路等級:任一線路從另一條線路下方穿過時,該導線、架空地線及支持物僅需依本章第三節及第四節規定之建設等級裝設。
三、多重交叉:
(一)線路在一個跨距內跨越二條以上之線路,或一條線路跨越另一條線路之跨距,該跨距又跨越第三條線路之跨距,在跨越其他下方線路時,最上方線路之建設等級,不得低於其下方任一條線路所要求之最高等級。
(二)通訊導線於同一跨距跨越供電線路及鐵路軌道,其建設等級應以特級建設之。除供電導線為電車接觸線及其相關饋線外,儘量避免將通訊導線架設在供電導線上方。但屬複合光纖架空地線(OPGW)之通訊導線,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