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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供電導線或設備,與通訊導線或設備間之垂直間隔,應符合附表一四○規定。但符合第一百四十一條及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民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
吊掛路燈之跨距吊線或托架,其與通訊設備間,至少應具有附表一四一規定之垂直間隔。
若由支持物表面引入路燈或交通號誌之供電線路位於通訊電纜上方時,供電線路彎曲部分最低點處距離通訊電纜或其固定螺栓,至少應為三百毫米或十二英寸。前述供電線路之彎曲部分以適當之非金屬材質膠帶包紮長度至少五十毫米或二英寸者,其間隔得縮減至七十五毫米或三英寸。